建湖食堂对外承包(湖州急招工地食堂承包)
单位食堂对外承包如何做账务处理?
1.单位食堂对外承包,根据承包合同,每月支付一定费用,食堂免费提供当月工作上班餐,此项费用应算做员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2.若公司还收取少量的费用,比如员工每次通过公司就餐卡,缴费2元钱,这个钱是公司收的,及冲减福利费;若是食堂收取的,公司不用做账。
公司食堂对外承包,承包人需要什么资质吗?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
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
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有个单位食堂要对外承包,有利润空间?
日营业额:(30+140+30)*5=1000元,月营业额:1000*24=24000元,每月有效营业24天,毛利40%:9600元,配置5人:红白案2人,杂工3人,全部打通使用。
1、第一不要看公司最低人均月消费,这个很不靠谱。
2、要看人流量,三百个人,也许经常过来吃的估计也就两百不到,这当然要看你的营业手段,菜能不能做到真正的廉价又吸引人。
3、要看每个月的固定支出,比如工人工资,水电费,运输车的油费,设备机器的损耗和保养费等等。考察清楚再下手,否则进退两难。
中小学校食堂可以对外承包吗。
中小学校食堂可以对外承包。
学校食堂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呼,也叫学校饭堂,属于食堂(饭堂)的一种,但食堂(饭堂)是设置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餐饮场所,通称学校食堂(饭堂)。
学校食堂比较规范,相对企业食堂还是比较讲究菜色和卫生服务的,一般都经过单位监督和经营认证。
食堂最早起源于1958年夏秋之间,当时被称作为“公共食堂”,由政府组织。那是政治疯狂来临时,农民用装穷的办法对抗这种疯狂已经完全没有效力了,所以兴办公共食堂只是成为一系列浪漫主义狂热举动中的一项。人们在公共食堂领馒头,吃饭,食堂刚开始的时候很“兴旺”。
企业食堂对外承包,收取食堂的相关费用怎么做会计分录
简单来说食堂对外承包,承包收入是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一些成本支出就入到其他业务支出里。
详细列表如下:
1、计收水电费时,借:其他应收账-某某食堂, 贷:银行存款(现金)/预提费用 ;
2、计提折旧安原计提折旧的方式和金额进入损益累费用科目,借:折旧费,贷:累计折旧;
3、收取水电费时,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其他应收款-某某食堂;
4、收取折旧费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借:折旧费 (金额用负数表示);
5、如果上述两项费用同时收取,把3、4、两项分录合并出就完成了。
拓展资料:
对外承包,承包人需要什么资质?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
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
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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