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职工食堂承包 > 中小学食堂承包免增值税(承包学校食堂免税)

中小学食堂承包免增值税(承包学校食堂免税)

1 职工食堂承包 2022年07月23日

2018年食堂承包要符合什么要求才不用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如符合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

请参照执行。

学校的学生食堂对外发包经营并收取承包费,请问承包经营者收取的餐费收入和学校收取的承包费收入

学校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税。对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校食堂承包费学校怎么处理

学校食堂承包费学校处理:学校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税。对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托承包方式:

发包方:提供现有的场地(含操作间、仓库等)、住宿或根据厂方实际情况另定,自定职工一定伙食标准。

承包方:负责投资斥方设备,合同期按投资金额多少来拟定(至少为三年),如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厨具可按年折旧由厂方适价收购或转让下一家经营者。负责预支伙食费用,采购原料,加工制作,保障按质按时提供优质饮食服务。

负责人工、清洁费、水电、燃料、损耗运输管理等相关费用。提供就餐饭卡(含IC卡),就餐人员凭饭卡就餐,按月消费金额,每月结账一次。

学校食堂承包费学校半托承包方式:

发包方:提供现有的场地(含操作间、仓库等)、住宿、厨房设备、设施、餐具、厨具、水电、燃料或根据厂方实际情况另定。

承包方:负责提供人工、清洁费、损耗、维修、工伤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用品等费用。

负责采购及烹饪和管理,根据贵公司口味要求配备厨师,提供优质饮食服务。

可先垫付伙食费用,就餐人员凭饭卡就餐,实行先消费,后付款的灵活方式,每月按实发饭卡数及面额结账一次。

学校的食堂交税吗?承包给私人后还交税吗?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

私立学校营改增后食堂外包是否征增值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含食堂外包取的收入。

私立学校如果符合“学历教育”的条件就免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广告位
标签: 食堂   增值税   免税   中小学   承包